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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慈善医疗保障纾困基金”(慈善大病救助项目)是区慈善总会(基金会)的重点项目,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旨在进一步帮助本地区因病致贫的困难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救助,具体内容为: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四重医疗保障”后,年度个人现金负担金额超过5000元(含)的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
1.区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
2.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困境儿童;
4.享受区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6.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对象;
7.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8.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9.区总工会核定的本区特困职工救助对象。
(二)第二类对象:
1.本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
个人现金负担医疗费用是指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实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慈善大病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救助标准
(一)第一类对象救助标准:
1.个人现金负担金额5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
2.个人现金负担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按100%给予救助。
(二)第二类对象救助标准:
个人现金负担金额按40%给予救助。经慈善大病救助后,还有困难的可以再申请“手拉手.送温暖”救助。
三、申请时间
普通工作日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