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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苏州市吴江区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帮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文明。

第四条 本会开办资金4967218元,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本会在吴江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吴江区民政局,接受吴江区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0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倡导慈善义举,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二)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开展助学、助医、助困、助老、助残、扶贫、赈灾等各种慈善救助及志愿服务活动,资助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服务于慈善事业的非营利实业机构,支持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的发展;

(四)推动本地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加强同周边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各种慈善交流活动,促进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六)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七)提供有关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法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由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及部门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名誉职务、荣誉职务的聘请等事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拟任人选;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重要工作事项由会长会议决定,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适时召开,会议由会长主持。

本会理事、副会长或荣誉、名誉职务的增补或调整,可由会长会议提请任命或聘请,报下次年度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本会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聘请为荣誉、名誉职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坏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慈善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本会年度自有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资金来源为本会非限定收入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九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二)会费;

(三)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四)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吴江区民政局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管理费,包括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审计报告在吴江区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吴江区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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